(一)蒸發(fā)量大于0.5噸/時的蒸汽鍋爐,或額定供熱量大于0.35兆瓦(30×104千卡/時)的熱水鍋爐,至少應裝設兩個安全閥。小于和等于上述參數(shù)的鍋爐,至少應裝設一個安全閥。
(二)安全閥須鉛直地安裝。閥上必須有下列裝置:
1.杠桿式安全閥要有防止重錘自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。
2.彈簧式安全閥要有提升手和防止隨便擰動調(diào)整螺絲的裝置。
3.靜重式安全閥要有防止重片飛脫的裝置。
(三)為防止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粘住,應定期對安全閥作手動或自動的排放試驗。
(四)安全閥每個至少進行一次整定和校驗。安全閥經(jīng)過校驗后,應加鎖或鉛封,嚴禁用加重物、移動重錘、將閥芯卡死等手段提高安全閥起座壓力或使安全閥失效。
(五)每臺蒸汽鍋爐必須裝有與鍋爐蒸汽空間直接相連接的壓力表。在給水管的調(diào)節(jié)閥前、可分式省煤器出口、過熱器出口和主汽閥之間及再熱器進出口,也應裝壓力表。
每臺熱水器鍋爐的進水閥出口和出水閥入口,都應裝一個壓力表,在循環(huán)水泵的進水管和出水管上,也應裝壓力表。
(六)壓力表裝用前應做校驗,并在刻度盤上劃紅線指出工作壓力。裝用后每半年至少校驗一次。壓力表校驗后應封印。
(七)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停止使用。
1.有限止釘?shù)膲毫Ρ碓跓o壓力時,指針轉動后不能回到限止釘處;沒有限止釘?shù)膲毫Ρ碓跓o壓時,指針離零位的數(shù)值超過壓力表規(guī)定允許誤差;
2.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;
3.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;
4.表內(nèi)泄漏或指針跳動;
5.其他影響壓力表準確的缺陷。
(八)每臺蒸汽鍋爐至少應裝兩個彼此獨立的水位表。便蒸發(fā)量小于和等于0.2噸/時的蒸汽鍋爐,可以裝一個水位表。蒸發(fā)量大于和等于2噸/時的蒸汽鍋爐,必須裝設高低水位警報器。
(九)水位表應有指示最高、最低安全水位的明顯標志,以及放水旋塞(或放水閥門)和接到安全地點的放水管。
(十)水位表和鍋筒之間的汽水連接管應盡可能地短。汽連管應能自動向水位表疏水,水位接管應能自動向鍋筒疏水,避免形成假水位。
(十一)鍋筒及每個下集箱的最低處,都應裝排污閥或放水閥。排污管和放水管應盡量減少彎頭,保證排污及放水暢通,并接到室外安全的地點。